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甘肃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要求,根据《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三〔2016〕62号)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天津市、福建省、山东省、甘肃省、辽宁省大连市、浙江省宁波市、广东省广州市、江苏省南京化工园区和扬州化工园区、安徽省东至县。
二、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试用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建设指南(试行)》(见附件1),明确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管理体制机制。
(二)试用并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系统数据采集准则(试行)》(见